万东医疗: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2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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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与波及范围,拟
定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
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
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
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以积极的态度获
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
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
案,积极引导,努力化解危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
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成员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注舆情变化,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说明情况。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波动,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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