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东医疗: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2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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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3 月)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
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
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
行政处罚;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
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
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根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的相关文件报送审计
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或相关业务合同(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
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
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执行相关招
标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泄露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业务合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时;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
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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