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
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
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和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