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号——业务办理》
范性文件和《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为公司核心骨干。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含外籍员工。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
就。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
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以 25.15 元/股的价格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71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