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
称“安永华明”)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安永华明 2024 年度履职情
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
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
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4 年末拥有合伙人 251 人,首席合伙人为
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于美国公共公司会
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注册,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 H 股企业
审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
力。
安永华明拥有分所数量 23 家,分别为上海、天津、大连、沈阳、济南、青岛、郑
州、西安、武汉、成都、合肥、南京、苏州、杭州、长沙、昆明、重庆、厦门、广州、
深圳、太原、海口、宁波。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安永华明排名第一。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
安永华明 2023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55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人民币 55.8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38 亿元。2023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
计客户共计 137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5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
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等。
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姚炜女士,于 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 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1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
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基梁先生,于 201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1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 2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质量控制复核人温博远先生,于 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
签署/复核 4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批发业等多个行业。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均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执业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3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1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4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2 名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 1 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
其他业务。
安永华明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的情况。
三、质量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
务质量管理》以及由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质量管理准则第 1 号》
对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安永华明建立了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准则
要求的八要素,即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
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各组成要素有
效衔接、互相支撑、协同运行,保障积极有效地实施质量管理。
安永华明设立监控整改委员会,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和整改的运行承担责任。
安永华明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活动包括: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对质
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已完成项目的检查;根据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对事务所和个人进行独
立性测试;其他监控活动,例如,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实施函证、盘点程序检查,确保
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基于
已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近一年监控过程中,安永华明没有识别出质量管理缺陷。
安永华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
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总分所一体化管
理办法,在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
面实行完全统一的政策制度,并严格在总分所执行。为了提高和加强监督与管理,总
分所全部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和控制。
为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安永华明规定了必须咨询事项清单,确
保就重大问题和疑难事项进行咨询。正式咨询事项均以咨询备忘录的形式记录。安永
华明对咨询备忘录的内容和格式有具体要求,旨在明确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并通过项
目组与被咨询人之间的双向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咨询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安永华明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控制复
核人或专业业务部成员之间存在未解决的专业意见分歧时,需要咨询专业业务总监。
专业意见分歧的解决记录于咨询备忘录。此外,审计业务复核与批准汇总表中需记录
审计项目组就其已知悉的专业意见分歧已经解决的结论。在专业意见分歧解决之前不
得出具报告。
对于一些风险评级较高的项目,在项目组详细复核及第二层次复核的基础上还会
执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包括根据质量管理准则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复核制度
和额外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须满足独立性、客观性和必要的资质要求。安永华明要求项
目质量复核在适当阶段及时进行,以确保在报告出具前能解决所有重大问题。任何情
况下都必须由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署“审计业务复核与批准汇总表”后才能出具报
告。
对于一些风险评级较高的项目,例如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或首次公开募股项目,在
满足相关准则的要求以外,还会执行额外质量复核。额外质量复核可与项目质量控制
复核人复核合并或单独进行。
综上,近一年审计过程中,安永华明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以有效执
行。
四、审计服务水平和质量
安永华明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制造业
行业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
安永华明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专业业务部、税务、信息系统、估值等多领域专家,
且技术专家后台前置,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
审计过程中,安永华明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
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
审计过程中,安永华明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
间要求。安永华明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
交各项工作。另外,安永华明制定了详细的与非安永组成部分审计师的沟通合作方案
和计划,并能够有效执行。
近一年审计过程中,安永华明协助公司就重大事项、疑难问题与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进行了沟通。安永华明也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及时沟通、解决,并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提升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管理建议。
五、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安永华明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安永华明
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
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
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六、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
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
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
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
排,安永华明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
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及相关审计人员就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
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
整事项、初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安永华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公司认为安永华明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
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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