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18: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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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26         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5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
                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明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898%,锁定期为 36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常州祥
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8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
股本由 51,000,000 股变更为 6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7,000,000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本 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到 108,8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8,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59,720,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8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9,079,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102%。
   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3,674,915 股已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上
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相关股
东共计 2 名,包括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兴信息”或“控股
股东”)、常州祥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华咨询”)。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
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格将根据除
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格将根据除权除
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上述第 2 和第 3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
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
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
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6)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本人还应遵
守以下承诺:①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②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
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
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
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 3 和第 4 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
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
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
考虑发行人稳定股价、资本运作、长期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
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
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
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 户。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9,720,1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8898%。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合计                59,720,136           59,720,136             59,720,136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中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张敏担任公司董事长,通过祥兴信息、祥华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勤平、陆小
 明、吴成、李华通过祥华咨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勤平、陆小明、吴成分别担任董事
 兼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在其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                                   股份数量           占总股
                                        增加(股)         减少(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非流通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首发前限售股        59,720,136       54.89%       -          59,720,136        -             -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总股本        108,800,000     100.00%   59,720,136     59,720,136   108,800,0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5 年 3 月 21 日作
为股权登记日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
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祥
明智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做出的承诺;祥明智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祥明智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本保
荐机构对祥明智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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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祥明智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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