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18: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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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关于
对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徐刚、李局春、刘勇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文胜、徐刚、李局春、刘勇:
  经查,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或公司)存在商
誉减值计提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
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
十一条第三款,公司时任董事长余文胜、总裁徐刚及时任财务总监李局春、刘
勇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余文胜、
徐刚、李局春、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
并将以此为鉴,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信披办
法》及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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