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
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有
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赵书阳,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中国注册
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曾任四川金鑫股
份有限公司股改办副主任,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高级经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
合伙人。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从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9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会前认真审阅各
项议案,查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
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
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任期内,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4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2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在财务管理等领域发挥专业优势,提出了专业、可行
的建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审计报告及时高质量完
成,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
投出赞成票。
(二)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沟通以及参加专业委员会、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还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走访、考察。本人全面了解、持续关
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
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交换意见,及时传
达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
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召开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前,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日常和本人保
持紧密沟通,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
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
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业绩预告进行了重点
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
计准则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的发布有利
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披露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 内部控制情况
任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相关会议资料,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设、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
效的内部控制,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进一步提升公司
法人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
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任期内,公司、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不
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任期内,公司增加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系为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
展的资金需要,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五)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认为拟聘任人员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赵书阳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
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有
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时玉宝,男,195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工商管理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制
造厂党委书记,常务副厂长、厂长,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务副书记、工
会主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首钢福山资源
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24 年 3 月起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会前
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查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工
作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
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
票。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
订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3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独立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沟通以及参加专业委员会、董
事会、股东会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还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走访、考察。本人全面了解、持续关
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
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交换意见,及时传
达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
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召开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前,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日常和本人保
持紧密沟通,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
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
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业绩预告进行了重
点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
会计准则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的发布有
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披露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 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进一
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要求,
能够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相关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进行了预计和增加,系为满足各子公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有
能力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 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
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
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人审阅了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认为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实际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是参照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和市场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
况。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上述分配方案符
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现金
流状况,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九)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
均予以了充分披露。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
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为公司治
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独立董事:时玉宝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
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有
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余丽霞,女,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教
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四川省“经济区发展与重大生产
力布局研究”智库专家、四川省区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财政厅高级职称评审
专家、四川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家讲师团成员、成都市政府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创新
项目评审专家。现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专业硕士学位中心副主任,长期从事公司金
融、公司理财与资本市场、产业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等方向教学和研究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
或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会前
认真审阅各项议案,查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工
作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
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
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
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 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在经济学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
出了专业、可行的建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审计报
告及时高质量完成,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受损害,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 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度暨 2024 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
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广泛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沟通以及参加专业委员会、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还到泸州长江、泸州豪能、重庆豪能开展了实地走访、考察。本人全面了解、持续关
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
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充分交换意见,及时传
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
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召开董
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前,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日常和本人保
持紧密沟通,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
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
证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业绩预告进行了重
点关注,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
会计准则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的发布有
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意义。相关审议披露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 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司决策的必要环节,进一
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要求,
能够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相关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进行了预计和增加,系为满足各子公司
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有
能力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 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
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
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人审阅了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认为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实际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是参照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和市场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
况。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上述分配方案符
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现金
流状况,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九)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
均予以了充分披露。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验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运行建言献策,强化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余丽霞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
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意见,有
效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余海宗:男,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导,
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成都房地产会计学会副会长。曾任职于四川川威集团财务部,
先后担任西南化机、金宇车城、天兴仪表、红旗连锁、帝欧家具、国光股份、皇中国
际等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四川成渝、成都先导
的独立董事,中国铁钛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由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人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2024 年度任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没有为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会前认真审阅各
项议案,查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工作经验,积
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
公平性的有效监督。对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任期内,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1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
履行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二)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日常沟通以及参加专业委员会、董事
会、股东会的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本
人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部控制以及董事会
决议执行等情况,并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充
分交换意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主动提醒可能产生的经营
风险并就相关风险管控措施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召开董事
会、各专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前,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日常和本人保持
紧密沟通,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
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对于本人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司均及时作出反馈,保证
了我的知情权,有效帮助我作出客观独立判断。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认为
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
求,未发现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 内部控制情况
任期内,本人审阅了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审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督
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经
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任期内,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
的情形,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任期内,公司对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进行了预计,系为满足各子公司生产经营
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五)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有
能力继续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 提名董事情况
任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
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被提名
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人选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实际发放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是参照公司所在行业、地区和市场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未有与公司薪酬方案不一致的情
况。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任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上述分配方案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现金流
状况,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九)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任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均
予以了充分披露。
四、 总体评价与建议
任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以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余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