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 …………………………………………………………… 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7 页
(四)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8—9 页
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736 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海药业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海药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
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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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华海药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海药业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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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8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152,263 股,发行价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4.5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599,999,994.54 元 , 坐 扣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7,780,629.12
元(不含税),以及扣除公司以自有资金预付的保荐费 1,415,094.34 元(不含税)后,本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582,319,365.5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8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或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投资额 核准文号
制剂数字化智能 132,274.12 42,000.00 106,831.03 25,443.09 临海市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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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仅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附件之目的
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
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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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仅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附件之目
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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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仅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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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仅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附件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林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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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附件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王吕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
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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