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北
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毛群女士、王敦平
先生、黄磊先生就各自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提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自查报告》,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情况,认真核查评
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
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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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毛群、王敦平、黄磊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阻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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