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 司 已 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1)。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
月20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
公司会议室。
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现行
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71,89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93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71,6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70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270%。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2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270%。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
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29%。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1206%;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3.9410%;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9383%。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29%。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6.5952%;
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2.4665%;
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9383%。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0.0082%。
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4227%;
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3.9410%;
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2.636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付馨仪律师、林曦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