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2,85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0,329,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94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27,7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807,980 股的 0.940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9.9717%;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3194%;弃权 4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090%。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360)、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40,180)、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
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6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9,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40,180)、关联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35,280)、关
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360)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74,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20,153,984)、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188,356)、关联股东何一鸣(持有股份 40,180)、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关联股东何清华(持有股份 35,280)、关联股东田卉(持有股份 35,280)、关联
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19,600)、关联股东张光辉(持有股份 80,360)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0,329,0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德芳、张豪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