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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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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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简称为“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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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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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 该等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203,721,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87,5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1,387,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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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茹雯燕、周科轩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0,239,1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36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17,96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17%。
表决结果:同意 220,169,5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48,39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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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 责 人:
沈国权 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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