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 航天宏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0 18: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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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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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规”)
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通知
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609,76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4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
名,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605,21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834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廖通逵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
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案》
  (1)关于选举王宇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58,98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774%。
  (2)关于选举廖通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26,89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123%。
  (3)关于选举刘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852,22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719%。
  (4)关于选举黄泳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26,88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121%。
  (5)关于选举唐文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30,081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82%。
  (6)关于选举王奕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25,87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787%。
   (1)关于选举赵明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49,99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791%。
   (2)关于选举刘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27,97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84%。
   (3)关于选举孟丽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25,87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787%。
员的议案》
   (1)关于选举闫建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38,59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关于选举曹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7,730,71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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