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普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
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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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
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对公众媒体信息的
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及拟处理方案上
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或单位,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舆情信息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处理各类舆情信息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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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依法维权,合规处理。对于涉嫌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
误导性信息的主体,及时启动法律手段追责维权,通过合规方式澄清事实,
消除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
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
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
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和市场策划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如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传播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
布”的信息,做好投资者的疏导和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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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其他主体,必要
时公司可采取发送公函或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
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
自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
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
汲取经验,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引发前述舆情的未公开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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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