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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
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
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
等内容。
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孙晓蔷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35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308,080 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4,228,012 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的 59.90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110,718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6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数的 7.3421%。
登记日 2025 年 3 月 12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特别分红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24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1%;
反对 5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 5,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132,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253%;反对 58,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1%;弃
权 5,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