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9 1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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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于近日
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等相关
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
案由: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原告:尹美宗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
业”)
  原告主张:原告和被告均为泰和纸业的股东,原告拥有泰和纸业 30%的股份。
被告拥有泰和纸业 70%的股份。2024 年原告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股东知
情权执行,根据泰和纸业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执行查阅所得销售数据,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显示:被告作为泰和纸业的控股股东,2023 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
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经核算该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销售价少
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 ) 请 求法 院 判 令被 告 赔 偿 第三 人 湖 州南 浔 泰 和 纸业 有 限 公司 损 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及本次
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 0503 民初 1511 号等相关诉讼文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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