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海
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
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为 人 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9.3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万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
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
出具中汇会验20250067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
(万元) 金额(万元) 资金额(万元)
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
建设项目
储能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
目
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项目
合计 78,284.16 78,284.16 76,647.28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基本情况
北京凌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凌碳”)系公司募投项目“
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北京凌碳提供12,225.09万
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为满足公司及北京凌碳发展战略及经营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拟对北京凌碳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万元。其中,包括将公司此前已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向 北 京 凌 碳 提 供 的 无 息 借 款 12,225.09 万 元 转 增 为 注 册 资 本
成后,北京凌碳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13,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北京凌碳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凌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7CAQN96J
法定代表人 钱昊
注册资本 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1-11-22
技术检测;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检验检测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经营范围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1005.70万元、净资产779.18万元、营
据情况 业收入636.40万元、净利润118.34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北京凌碳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发展,未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北京凌碳已开立“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目”
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
w.sse.com.cn)披露的《海博思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北京
凌碳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亦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并按照相
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北京凌碳进行增资。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是为
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