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海
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思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
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为 人 民 币 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19.3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47.28万元。截至2025年1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
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
出具中汇会验20250067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拟募集资金金额,
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原则,公司对募投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
(万元) 金额(万元) 资金额(万元)
年产2GWh储能系统生产
建设项目
储能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
数字智能化实验室建设项
目
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项目
合计 78,284.16 78,284.16 76,647.28
三、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拟置换金额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9,462.97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288.10万元(不含增值
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元,不 自筹资金预先投 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发行费用类别
含增值税) 入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
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
用
合计 9,462.97 1,288.10 1,288.10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2162号)。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募集
资金总额为1,288.1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相关专项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海博思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
20252162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海博思创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