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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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358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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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二)下
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 2699 号温德姆花园酒店
二楼武夷厅。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3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
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中:中小股东共计 856 人,代表股份 31,506,3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47 人,共计代表股份 31,135,453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5.7916%。其中:中小股东 847 人,代表股份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共计代表股份 347,830,109 股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4.7005%。其中:
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70,8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0%。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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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78,91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914,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902,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901,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913,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689,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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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76,763,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78,916,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81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68,564,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表决结果为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
项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第八项议题为特别决
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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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5H0358 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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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