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粤海永
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审查意见
我们审阅了张楠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通报批评。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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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永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