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Christine Shaohua Lu-Wong
、Wei Yu(俞卫)、Xin Zhang(张新)、詹智玲、冷雪松,以及 2024 年
(卢韶华)
度在任独立董事冯岱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履历以及其签署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
自查报告》《独立董事资格调查表》等相关自查文件,前述人员均未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影响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公司上述独立董
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独立性要求。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