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高建军)
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
度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高建军,1972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 2002 年任职山东全诚律
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02 年至 2009 年任职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2009 年至 2011 年 11 月任职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司独立董事。
除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以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事姓名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应当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本年度应 出席股东
次未亲自参
参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参与次数 大会次数
加会议
高建军 7 7 0 0 否 4 4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全部积极参与。在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上本
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专门委员会
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对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
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了公司各次董事会决策并认真审议了关联交易、提名董
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约收购等事项,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了解公司审计部门重点工作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沟通,听取审计工作
专题汇报并就定期报告及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深度探讨,保证了公司定期报告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同时关注 e 互动平台,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电话交流、视
频参会等形式参与到公司工作中,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日常经营情况的介绍和汇报,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及时获悉
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我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对我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保证了独立董事职权的有效行使。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对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同意意
见,具体事项如下:
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5 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25
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
预计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
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并披
露了 2024 年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本人勤勉履行职责,
依法行使职权,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准确,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真审核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
的履历及资料,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提名相关人员,审议及表决流程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充分,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
露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
地履行。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人认
为,公司以上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人对任职期间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健全,且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除上述事项外,本人任职期间还重点关注了要约收购、注销子公司等事项,
利用自身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在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审慎客观审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要求,站在中小股东的角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