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7 1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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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类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
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具体综合授信额度、品类、期限及其他条款要求最终以公
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期限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
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
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为便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
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内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
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
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
方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欧阳华,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665,808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36.17%;通过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537,182股,
间接持股比例为3.2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属于公司关
联自然人。欧阳华先生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截至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联方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共计149,928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除上述为公司及
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外,欧阳华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
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
要,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
欧阳华先生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欧阳
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事项,我们已进行
了事前审查,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在
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
及子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
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
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三)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
方的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系为公司提供财务支
持,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
月修订)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宏景科技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不超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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