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豪美转债”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豪美新材不提前赎回“豪美转债”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豪美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证监许可20211182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日公开发行了 82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2,400
万元,期限 6 年。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2〕196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82,4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美转债”,债券
代码“127053”。
“豪美转债”的转股期自 2022 年 7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月 28 日起,至 2028 年 1 月 23 日止。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1.51 元/股,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
格为 17.73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七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豪美
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21.51 元/股调整为 21.2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豪美转债转
股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向下修正“豪美转债”转股价格的提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豪美转
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豪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21.29 元/股向
下修正为 17.97 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
一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豪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 17.97 元/股调整为 17.73 元/股,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24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2 月 1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满足在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豪美转债”当期转股价
美转债”赎回条款。
四、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于不提前赎回“豪美转债”的议案》,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及“豪美转债”转股情
况,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行使“豪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并同意在未来三个月内(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豪美转债”
赎回条款触发时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以 2025 年 6 月 17 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
计算,若“豪美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
议决定是否行使“豪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交易“豪美转债”的情况及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豪
美转债”的计划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豪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豪
美转债”情况。
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豪美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
豪美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豪美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光大证券对公司不提前赎回“豪美转债”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提
前赎回“豪美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申晓毅 邓 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