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层
电话 Tel:(0755)83025555 传真 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IPO 之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
务执业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
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
于本法律意见书。
上市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
子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材料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
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
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会审议会议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 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03 号),同意发行人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弘景光电”,证券
代码为“30147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法律意见书
已取得内部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已取得深交所同意。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现持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2000052452906K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系以中山市弘
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行人前身弘景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发行人系按照弘景
有限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自弘景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不存在中
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三)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经营已满三年,且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17 次审议会议结
果公告》、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同意及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
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三) 根据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审众环出具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审阅报告》(众环审字(2025)0600001 号)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 2023 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为 11,429.67 万元,营业收入为 77,302.16 万元。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
入为 109,192.8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6,440.29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41.90 元/股计算,
公司发行后总市值为 26.63 亿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保荐人。根据证
监会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公示信息,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具有保荐业
法律意见书
务及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3.1.1 条
的规定。
(二) 发行人已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保荐协议,并指定汪伟、温立勇
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
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3.1.2 条、第 3.1.3 条的规定。
五、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
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
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
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并由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机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王 峰 姜 诚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齐梦林 周洁枝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负责人:
高 树
____________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