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
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
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并权衡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制定本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监督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同时可采用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
政策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其中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2、(3)项规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