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硅: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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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F20241393-03 号
致: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有研硅”、“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
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
次预留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对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
划及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开披露,并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
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一、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通过了《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
意见。
披露了《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
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有研硅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有研半导
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经核查,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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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
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
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2025年3月1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90万份股票期权。
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预留授予的
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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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
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3月14日。
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
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3月14日。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确认,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
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并认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确定,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
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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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有研硅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10068号)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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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字(2024)第1022号)及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公告、《公司章程》、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
与确认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有研硅实施本
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有研硅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2)份,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
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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