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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
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豪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恩集团”)增持豪恩汽电股份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某事项的认
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口头说明等是真实、完整、
有效的,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足以信赖,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
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声明及承诺作出判断;
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行业、技术、财务、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亦不具备对前述专业事项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财务资料中
的任何数据或结论引述的,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起报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豪恩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豪恩集
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豪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第三功能区豪恩集团集团股份有
住所
限公司厂房 A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清锋
注册资本 5,133.6102 万元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1995 年 1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房屋租赁;物
经营范围 业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园
区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运行
效能评估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仓单登记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豪恩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豪恩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5133.6102 100.00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豪恩汽电、豪恩集团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s://www.gsx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官 网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等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豪恩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豪恩汽电公开披露的信息及豪恩集团的确认,本次增持实施前,豪恩
集团持有豪恩汽电 32,845,000 股股份,占豪恩汽电股份总数的 35.70%。
豪恩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清锋先生、深圳市华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恩泰”)、深圳市佳富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佳富泰”)、深圳市佳恩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
恩泰”)、深圳市佳平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平
泰”)合计直接持有豪恩汽电 46,445,000 股股份,占豪恩汽电总股本的
此外,陈清锋先生的父亲陈金法先生直接持有豪恩汽电 6,800,000 股股
份,占豪恩汽电总股本的 7.39%,陈金法先生和陈清锋先生构成《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豪恩汽电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4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控
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及豪恩集团的确认,豪恩集团拟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豪
恩汽电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8,000 万
元人民币,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专项贷款,本次增持价
格将不设置价格区间,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即自
(三) 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豪恩汽电提供的交易记录及豪恩集团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2025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期间,豪
恩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豪恩汽电 813,800 股
股份,占豪恩汽电总股本的 0.88%,累计成交金额约 5,999.63 万元。
本次增持完成后,豪恩集团持有豪恩汽电 33,658,800 股股份,占豪恩汽电
总股本的 36.59%。
综上,本所认为,豪恩集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
份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豪恩集团持有豪恩汽电 32,845,000 股股份,占豪恩汽电股份
总数的 35.70%,超过豪恩汽电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豪恩集团持有上述
股份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后,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豪恩汽电股份总数的 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豪恩汽电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汽电已就本次
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 2024 年 11 月 1 日,豪恩汽电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
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就豪恩集团本次增持计划等事
项进行了披露;
(二) 2024 年 12 月 17 日,豪恩汽电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取得金融机构专
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就豪恩集团取得金
融机构专项贷款承诺函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 2025 年 2 月 6 日,豪恩汽电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就本次增持进展情
况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已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实施完毕,豪恩汽电应就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汽电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仍需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形履行相应的
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恩集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收
购要约的情形;豪恩汽电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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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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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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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