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 新相微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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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
        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形的说明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爱
协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协生”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
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特此说明。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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