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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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5-013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5 人,代表股份 72,044,7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1.791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8,732,79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329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表股份 3,312,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139 人,代表股份 3,31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6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2,52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5472%;反对 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6020%;弃权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9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54%;反对 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15%;弃权 95,2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1%。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厦门哈富矿业有限公司、邹鹏先生及尚鹏先生
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1,300,1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665%;反对 72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85%;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56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283%;反对 72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85%;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2%
  同意 71,193,7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188%;反对 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479%;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6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172%;反对 8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85%;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罗杰、邹钰律师见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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