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8: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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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中银(2025)第 008-013 号
                        www.zhongyinlawyer.com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伟霞、严有才(以下简称“中
银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或“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
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银律师为本次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宏达股份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等文件资料,
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中银
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中银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中银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中银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中银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
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中银律师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以下简
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等具体内容,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宏达股份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申请 2025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公
告》《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
  经中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
时间、地点一致。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中银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东 4 户,
代表股份 536,325,6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9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计 520 人,代表股份 43,589,5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中银律师核查,上述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中列明的 2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2 项《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
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公司股东会现场进行了投票表决统计并现场予以公布。
络有限公司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投票
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的 2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
了《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2 项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
       胡庆治                 刘伟霞
                           严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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