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股份: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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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
督,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
制度要求,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
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
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通过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等落地执行情况,及财务
收支、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和效益、境外经济活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
进行审计,并跟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内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
进其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的
健康发展;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被审计单位须按规定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
文件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
术文档等资料;
  (二)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以及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内部审计人员有权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
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规定、严重
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批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
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拒绝提供有关
资料的行为,经审批可采取必要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涉
嫌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并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六章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
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或口头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并通过实施控制性
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用于证明审计事项,作出结论和建议,必要
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小组依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
审计报告并报批。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
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
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内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判断
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
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进行季度审计工作总结,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严格遵守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内部审计部门可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经报批后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
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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