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太阳: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8:08: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韬宁证红太阳字(2025)第 1 号
  致: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红太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龙飞律师、刘颖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载明会议现场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
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下午 3:00 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
古檀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规定
相一致。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 参加会议现 场的股 东 合计 2 人, 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网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5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
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二)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经现场见证,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会议审议
的提案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067,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409%;
反对 2,579,7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3%;弃权 3,170,13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20,6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35%;反对 2,579,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03%;弃权 3,170,13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红太阳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