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4 17: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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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13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 宗案件原告撤诉又重新起诉;1 宗执行完
毕结案;4 宗案件执行中;2 宗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宗,被告 8 宗。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原告 1 宗 3 亿元,被告 8 宗合计 10.6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获
相关法院受理,但部分案件并未取得生效判决,尚无法作出预判,该
等诉讼的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暂不能可靠估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 11 宗,具
体情况请见公司已披露的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
临 2022-005、临 2022-032、临 2022-043、临 2023-003,临 2024-002、
临 2024-078 以及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
二、诉讼判决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
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 1.10 亿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案的执行通知书。
再审。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 1,026 万元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宁波海事法院划拨码头物流公司银行存款约 883.9
万元人民币。2022 年 5 月 2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结
案通知书。
再审。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 3.36 亿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
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 25.5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定,撤销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审理。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 2.99 亿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
全保险费约 14.6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定,撤销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指令大连海事法院审理。
  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头物流公
司向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1.2 亿元人民币及相应
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码头物流上诉,
维持原判。
  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
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等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案
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
头物流公司向新汶公司支付货物损失 1,488.75 万元及相应利息;驳
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码头物流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判决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集发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不承
担连带责任,判决码头物流赔偿新汶公司损失 1,418.61 万元。
  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案
码头物流赔偿中兖公司损失 1.69 亿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提起上诉。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码头物流公司诉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
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驳回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
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
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全部损
失,则损失上限为约 1.8 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
非重大。
  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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