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
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币 3,000 万元(含)。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件下,按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
量为 634,78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7%;按不高于 6,000 万元(含)的回
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69,57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
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通过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 5,030,200 股,除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
为。
注: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淮安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该企业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
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
部分实施的风险;
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
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
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
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
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
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
购公司股份,并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
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
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即人民币 47.26 元/股(含)。具体回
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上限将按相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
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
实行。
币 3,000 万元(含)。
股条件下,按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为 634,78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7%;按不高于 6,000 万元(含)
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69,572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策并予以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和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 47.26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
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比例(%) (股) 例(%) (股) 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总股本 169,463,574 100.00 169,463,574 100.00 169,463,574 100.00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99,552.0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28,395.40
万元,流动资产 238,053.11 万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00%、2.63%、2.52%。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6,000 万元为上限回购股
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2.81%,货币资金为 78,483.06 万元,本次回购股
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
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
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
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
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
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期间通过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 5,030,200 股,除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
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前述主
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
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思通先生,基于对
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
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不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
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
况下,徐思通先生于 2025 年 3 月 7 日提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公司自
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徐思通本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公司未收到徐思通先生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及在回购期间明确的增减
持公司股份计划,但不排除在上述期间增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徐思通先生
在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或未能全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
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
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
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回购
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
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
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
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八、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
部分实施的风险;
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
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
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
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