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
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
财务状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公司可组织独立董事对
公司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为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尽可能地提供便利。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及年度审计
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异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
改方案。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否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涉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有关
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
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
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2011 年 3 月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