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景科技: 腾景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2 21:40: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
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
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
力,相关承诺和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三)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说明》之盖章页)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腾景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