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华海诚科”)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
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作为担任华海诚科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华海诚科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出具。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
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法律问题出具核查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
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
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
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
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
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
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
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江苏华海诚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华海诚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华海诚科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华海诚科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华海诚科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徐荣荣
齐凯兵
吴亚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