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2 2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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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
       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对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草案)
     》中的含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
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
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适用快速审核
通道的行业或企业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半导体芯片封装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 863 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主要产品包括
用于半导体封装的黑色环氧塑封料,用于电容封装的金色环氧塑封料,用于光电
器件封装的白色及透明环氧塑封料,用于 LCD 电视和手机的底部填充及高导热
涂层材料,以及用于 FOWLP 的液态环氧塑封料。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归属于“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之“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属于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属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之“1.2.3 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
制造”之“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
创新战略,属于科技创新企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属于国家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
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
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
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中的相关行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从事半导体芯片封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
产品均为环氧塑封料,是半导体封装的关键材料。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
公司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协同效应:
                (1)上市公司将借助衡所华威加速国际化
布局,扩大海外优质市场份额;
             (2)补强产品矩阵,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3)供
应链整合,优化采购成本;
           (4)优化产线布局,提高生产效率;
                           (5)整合研发资
源,提高高性能和先进封装环氧塑封料研发投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
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韩江龙、
成兴明、陶军。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
人不发生变化,仍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 13 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 7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董书源         周建朋               代士涛
    王一飞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王家海         宣    言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常    亮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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