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2 2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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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
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起始期限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如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
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
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
规定。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发言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
席或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候选人数在两名及以上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
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本议事规则中另有要求,其释义与
《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
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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