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露管理办法》
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
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
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主
动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同时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
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
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
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
影响。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自主变更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认定的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
获取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类别。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
实。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
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知情人应严格按照保密
协议、告知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秘书应监督其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南证监局或深交所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
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经不时颁布及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或经不时颁布及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经不时颁布及
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
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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