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
等 13 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所华威”、“标的公
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实际控制人仍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本次交易不会
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且近 36 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之盖章页)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