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23:08: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 1 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第 2 页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意
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 3 页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并授
                  第 4 页
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六)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股。
  (七)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第 5 页
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股。
  (八)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3.70 元/股,并同
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改,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了对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限制性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共计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宜。
  (十)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
                  第 6 页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 185.63 万股。
   (十一)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 64 名,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85.625 万股。
   (十二)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鉴于公司自 2023 年 2 月 6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至今已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十三)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46,750 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66 元/股。
   (十四)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第 7 页
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三)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
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故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合计 46,750 股。并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
               第 8 页
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股作相
应调整后为 3.66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
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资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第 9 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第 10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汇绿生态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