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23: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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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干扰正常经
营活动,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
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
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统一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确保对外宣传工
作的一致性,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坦诚沟通,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
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
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高效处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对于
非媒体端舆情,也应及时与传播账号或是传播平台做好信息沟通处理工作,防止
有关消息在网络平台扩散传播;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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