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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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
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5 年 03 月 11 日 14:00 在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该决议内容为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 2025 年 03 月 11 日 14:0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
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 03 月 11 日 14: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闽江口工业区洞
江西路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林长龙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5 年 03 月 11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31,85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69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1,04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213,29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10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法律意见书
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9,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125;反对:3,669,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07%;弃权:22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649,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125%;反对:3,669,4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07%;弃权:221,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8%。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7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8.6295%;反对:3,67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63%;弃权:28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78,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295%;反对:3,676,0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63%;弃权:286,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1%。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06,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78.7784;反对:3,676,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96%;弃权:2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606,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784%;反对:3,676,63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296%;弃权:258,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2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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