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暂行)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19: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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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
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湖南
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
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
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
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
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下同)低
于人民币30万元(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下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下同)但不超过3,000 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但不
超过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下同)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交预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四)在依照本条前款计算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
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
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
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
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
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
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
因其他原因使本公司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关联董事的声明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
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
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
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
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
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做比较或定价受
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
  (二)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
及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
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
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交易所并公告,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董事会决议;
  (五)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三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九条标
准的,适用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
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
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
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
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
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
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少于”“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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