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5-009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
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
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孔德颂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82 人,
代表股份 786,555,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37,479,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1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0 人,代表股份 149,075,9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0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80 人,代表股份 149,075,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柴正龙先生、韩锦根先生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116,2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2.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636,5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8.115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柴正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222,3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742,6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8.1869%。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韩锦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不存在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情形,本次
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金
融衍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580,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60%;
反对 74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53%;
弃权 2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100,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8%;
反对 74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29%;
弃权 2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张欣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