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 汇中股份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19: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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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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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中股份”
        “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
员工持股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公司实
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
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
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
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汇中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汇中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中股份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唐山汇中威顿仪表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21 号)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600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600 万股。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
“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 480 万股,网上发行 7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4〕36 号)核准,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股票简称“汇中股份”,股票代码“300371”。
  (二) 公司现持有唐山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130200700722805D 的《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新西道 126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力新,注册资本为 20121.7296 万元,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
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试验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
网应用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工业设计
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
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中长
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议案。
  (二) 根据《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
                                (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
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2 条关于依法合
规原则的要求。
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2 条关
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2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关键岗位人员,
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是在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五)项第一款的规定。
用账户回购的汇中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第二款的规定。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股票的锁定期最
长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
过 1,803,059 股,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0.8961 %。本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的
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采
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
划的管理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
其他股东权利。《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管理办
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6)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8)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0)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 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第 7.8.7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第 7.8.6 条的规定。
核意见,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计划推出前已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6 条的规定。
事会决议、监事会审核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6 条的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8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
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   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8 名和其他核心关键岗位 110 名员工,因董事陈辉、郭立志和张继川、
监事刘国兴、付蜨和万迪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前述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进
行表决时,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8.6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
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
及具体参与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将回避表决。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整体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表决权,仅保留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前述持有人无法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共同
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
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25 年 3 月 1 日,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审核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规定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
  (二) 根据《指导意见》
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八、   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汇中股份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及
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中股份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
实施;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四)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安排符合《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前述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中股份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汇中股份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
划(第一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邱    水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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