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环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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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致: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
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15:0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
田湾路 50 号环宇航空产业园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3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3 月 11 日)的 9:15-15:00,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187,548,4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43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8 人,共计持有公司 2,204,372 股股份。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由会议推举的
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
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9,702,2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33%;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20,404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8%;弃权14,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4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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